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与被告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阿*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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