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限公司与被告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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