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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