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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北海**限公司、陈**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眉山市殡仪服**工贸有限公司、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北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陈**、眉山**务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桂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桂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桂民再字第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北海**民法院重审。北海**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北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谭**、眉山**务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谭**的委托代理人麻寒盛,眉山**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熊清颜,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榛到庭参加诉讼。北海**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海**民法院(2012)北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海**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00元(谭**已预交14700元、眉山**务中心已预交2680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还。原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北海**民法院根据重审审理结果予以确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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