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4)青神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钟**的房屋,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钟**位于青神县城西开发区福家小区C幢4单元2楼2号的房屋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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