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甲于2016年5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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