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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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