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原告冯*明诉被告钟*、张*、重庆久**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陈**被告钟*、张*、重庆久**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下称久**司)、中国太平洋**庆市江北支公司(下称太平**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陈**等五人犯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魏**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宝**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元**有限公司与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许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夏**、田**、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