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四川省眉**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依据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眉**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四川省眉**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李**1708720元及以借款本金156.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诉讼费20178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眉**有限公司的房产已向银行抵押并办理登记,同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暂不宜处置;我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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