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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