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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四川省**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四**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愿通过协商处理此事,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2.00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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