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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与被告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撤回对被告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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