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永安财**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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