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英诉被告四川东**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张*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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