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张**与四川东**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张*英诉被告四川东**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张*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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