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江**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江**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邹*,被上诉人伍**及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