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被攀枝花市**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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