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张**、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指控被告人张**、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及其辩护人莫**,被告人张**、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莫**与被害人秦某某、尹某某及其他朋友共六人一起在成都市锦江区三道拐街“合聚”茶楼一包间内打纸牌(俗称“炸金花”)。期间被告人莫**输完了钱后一直欠账,故秦某某让其去银行取钱后再打牌,莫**便对秦某某怀恨在心并与其发生争吵,加之莫**认为尹某某打假牌,于是莫**以去银行取钱为由离开包间,并随即电话邀约被告人张**带人前来帮助讨回其输给尹某某的钱并教训秦某某。后莫**与被告人张**、赵某某及另外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共五人返回茶楼包间,对秦某某和尹某某施暴(经鉴定秦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且莫**在现场抢走二被害人现金13000元。后莫**又以尚未全部返还所输钱款为由继续要求尹某某还钱。尹某某在张**、赵某某的胁持下前往茶楼外农业银行ATM机上取出5000元现金交予莫**。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部分赃款由莫**、张**、赵某某三人挥霍,其余部分由莫**独自耗用。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莫**被挡获;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张**被挡获;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挡获。赃款已耗用。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张**、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抢劫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提出自己只是将当天和之前打牌输给被害人尹某某的钱拿回来,虽然方式不当,但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

被告人莫**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一)对被告人莫**故意伤害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现有证据难以确定被害人到底是由谁打伤,不宜将被告人莫**认定为主犯;(二)被告人莫**抢回的只是其所输的赌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莫**与被害人秦某某、尹某某及其他朋友共六人一起在成都市锦江区三道拐街“合聚”茶楼一包间内打纸牌(俗称“炸金花”),莫**以2000元现金作为本金参与赌博。下午6时许,被害人尹某某代替有事离开的人上桌开始与莫**一对一打“比外围”。莫**连输4把后身上剩2000元现金。之后莫**又与尹某某“比外围”2把,共输4000元,但莫**没有把输的钱给尹某某。一起打牌的秦某某看不过去便说让莫**去银行取了钱再来打牌,莫**随之与秦某某发生争吵。莫**认为尹某某打假牌,秦某某太讨厌,便以去银行取钱为由离开包间,随即电话邀约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和被告人张**带人前来帮助其讨回输给尹某某的钱并教训秦某某。晚上10时许,莫**与被告人张**、赵某某及另外两名男子一同返回茶楼包间,对秦某某和尹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莫**在现场抢走秦某某、尹某某现金13000元后又以其2014年12月中旬与尹某某打牌时所输钱款尚未全部索回为由继续要尹某某还钱。之后莫**又安排张**、赵某某二人胁持尹某某前往茶楼外农业银行ATM机,尹某某取款5000元现金交予莫**,三被告人遂逃离现场。部分赃款由莫**、张**、赵某某三人当晚挥霍,其余赃款由莫**独自耗用。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莫**被挡获;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张**被挡获;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挡获。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2.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被告人莫**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莫**的前科情况。

4.被告人张**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的前科情况。

5.病情证明书,证实2014年12月31日,被害人秦某某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鼻部皮裂伤。

6.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12月31日,被害人尹某某使用其交通银行信用卡在ATM机上取现人民币5000元。

(二)视听资料

1.被害人秦某某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秦某某伤情情况。

2.中国**阳支行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尹某某在中国**阳支行使用ATM机取款的情况。

3.被告人莫**、张**、赵某某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证实作案地点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31日15时许,陈某某和秦某某到锦江区三道拐一茶楼内打纸牌“炸金花”。到晚上九、十点钟,包间里还剩秦某某、尹某某、莫姓男子等六人在打牌。当时莫姓男子的钱好像输完了,尹某某赢了钱就喊他去取钱,秦某某也喊他去取了钱再来打。莫姓男子很不高兴,说了秦某某几句就说他去取钱了。大概过了半小时左右,莫姓男子带了大概四个男子回来,莫姓男子指着秦某某给他带来的人说“就是他”,然后他们五人就围着秦某某打。莫姓男子打了秦某某几个耳光,另外还有一个男子也打了秦某某几个耳光。后来秦某某的鼻子在流血,不知道他们用什么东西打的。他们一边打一边喊秦某某把钱拿出来。当时他们把秦某某手上的钱拿了之后,又叫他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秦某某把手上拿着3000余元(就是当时打牌的钱)和身上的钱(具体多少没看可能清楚)都给了他们,然后他们又打了刚才赢钱的尹某某。莫姓男子和一个男子动手打了尹某某耳光,莫姓男子说他今天输了钱叫尹某某把钱拿出来。尹某某把手上拿的钱都给了他,说就这么多钱,大概有一万一、二的样子。之后他们又把尹某某和秦某某拉到包间的沙发上打,大概打了二三分钟,姓莫的男子就喊尹某某去取钱。姓莫的男子说他之前还输了一万多,喊尹某某把钱还给他,然后其他几个人就把尹某某拉出去了,留下姓莫的男子一个人在包间里守着不准报警。大概过了10多分钟,秦某某说他不舒服想去医院看病,莫姓男子就和秦某某一起离开茶楼。

证人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莫云飞系莫姓男子。

2.证人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8时许,张*到锦江区三道拐一茶楼内和朋友打纸牌“炸金花”。当时包间里的有莫**、邓某某、乌龟、眼镜、秦姓男子和一个秦姓男子的朋友。秦姓男子的朋友说人多就没有打牌而是在包间里看大家打牌。开始莫**是赢的,后来和眼镜比大小,每次一、二千的比,莫**连输了几把就把钱输完了,大概总共输了四五千的样子,还欠了眼镜四千没给。这时秦姓男子就喊莫**去取了钱再来打,双方发生口角,之后莫**就离开包间说去取钱了。大概过了半小时左右,莫**带了四、五名男子进到包间并把门关上。莫**把姓秦的男子提了起来说“你还嘴臭”,之后又指着眼镜和秦姓男子给他的朋友说“就他们两个”。莫**带来的朋友就说“都不要动”,大家都吓着了,不敢动。莫**的朋友将秦姓男子带到包间沙发上打,其他人就在牌桌附近打眼镜。打了眼镜几耳光后就没打了,之后眼镜就回到他打牌的位置上站着,其他人继续打秦姓男子。这时莫**就对眼镜说你还打假牌,莫**叫眼镜将赢他的钱交出来,眼镜就将他身上的钱和他牌桌上的钱一起拿出来放在牌桌上。之后眼镜又点这些钱,看样子有一万多。莫**将那一万多拿走了,又叫了两个他带来的人将眼镜带出了包间。秦姓男子的鼻梁位置被打破了一直在流血。张*和这些人一共打过两三次牌。

证人张*辨认出被告人莫**。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31日19时30分许,邓某某到锦江区三道拐一茶楼内和朋友打牌。当时包间里有莫**、黄*、张*、“乌龟”、“眼镜”、秦姓男子和一个秦姓男子的朋友。秦姓男子的朋友当天没有打牌。打了一个多小时莫**输了差不多四、五千,邓某某因钱输完了就出去取钱了。邓某某回来时正好莫**起身准备离开,一个多小时后莫**带了四、五名男子进到包间,有人把守在包间门口,有两名男子站在邓某某和秦姓男子身后,问莫**是不是这个男的,莫**说就是他,这时其中一男子说了句“都不要动,跟你们其他人没有关系,你们把手机翻过来放在桌子上不准接电话”,然后他们两三个男的就在座位上开始打秦姓男子,都是用拳头打的脸部。过了一会儿,他们又把秦姓男子拉到沙发上继续打,打了大概十分钟。莫**就对“眼镜”说他打了假牌,把钱退出来。“眼镜”数了下他桌子上总共有1万3给莫**。莫**说上次打牌他还输了2万多,就喊两个人和“眼镜”一起去银行取钱。

邓某某当天第一次和“眼镜”打牌,之前没有看到过“眼镜”赢莫**的钱。当天,黄*赢了三、四千,不清楚“乌龟”、张*和秦姓男子的输赢,邓某某输了四、五千,眼镜赢了多少不清楚。

证人邓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莫**。

(四)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31日17时许,秦某某和朋友在锦江区三道拐一茶楼内打纸牌“炸金花”,输赢是20至100元,100元封顶。晚上19时许,秦某某的朋友尹某某上桌一起打牌。期间一名莫姓男子的钱好像都输给了尹某某没有钱了,秦某某就说了句叫莫姓男子取了钱再来打,那名莫姓男子说不关秦某某的事,二人就争吵了几句。莫姓男子转身离开茶楼包间,大概过了半小时左右,莫姓男子带了大概5个人进入茶楼包间。秦某某看来了那么多人就吓到了,就拿着放在自己面前的3000多元钱站起来,顺手准备将钱放到自己裤包里。这时莫姓男子就冲过来打秦某某,并叫秦某某把钱拿出来,莫姓男子一把把钱抢过去扔在了打牌的桌子上面,然后他们就开始打秦某某和尹某某。莫姓男子带来的一个人将包间的房门堵住,莫姓男子和带来的另外两个人一起将秦某某从他坐的座位上拖到沙发上打。不知道是谁用什么东西打的秦某某的鼻子,秦某某鼻孔出血,当时痛得眼睛都睁不开,一直用手捂着自己的脸。之后秦某某听到莫姓男子叫尹某某把桌子上的钱数一下,尹某某数了之后告诉莫姓男子“这里是13000”,包括秦某某放在桌子上的钱3000元和尹某某的10000元。莫姓男子说钱不够,叫尹某某把钱吐出来,并对他带来的两个人说将尹某某带出去银行取钱。尹某某走了大概十多分钟,秦某某觉得很恼火就给莫姓男子说钱也拿了,自己想去医院看一下。莫姓男子开始没同意,过了一会儿,莫姓男子才同意让秦某某先去医院看。

秦某某和莫姓男子一共打过三次牌,一个月前曾一起打过牌,当时莫姓男子好像带来的钱输完了就开始找打牌的人借钱,在场打牌的人都不愿意借钱给他,然后他就问有没有人带了POS机。因为大家都是在银行上班,平时在外面跑业务会随身携带POS机。当天只有尹某某带了POS机,尹某某就把他自己的现金给莫姓男子,莫姓男子在尹某某的POS机上刷卡把钱转给尹某某,总共好像刷了三次卡,差不多有6000块左右。当天除了莫姓男子刷卡外,张*还是黄*钱输完了也在尹某某的POS机上面刷的卡,一共刷了差不多5、6千。那天打牌的有尹某某、秦某某、莫姓男子、张*、廖乌龟、黄*、李*,秦某某,记不清最后到底谁赢谁输,但记得廖乌龟每次打牌都赢了钱的,黄*和李*应该也是赢了钱的。秦某某不清楚莫姓男子当天是输了还是赢了。秦某某记得尹某某当天带来的9000块现金全部打完了就起身没有打了,他们在尹某某的POS机上刷卡转账了一万多,尹某某应该赢了差不多两三千的样子。

被害人秦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莫云飞系莫姓男子。

被害人秦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赵某某系殴打自己并抢走钱财的人。

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31日下午尹某某的朋友秦某某打电话叫其到锦江区三道拐街一家茶楼打牌。尹某某从19时左右一直打牌到22时30分左右。打到晚上10点多,一个姓莫的男子打牌输了钱一直欠着尹某某4000元。这时秦某某就叫那个姓莫的男子去银行取了钱再来打。姓莫的男子很生气和秦某某吵了几句,然后他就说他去取钱了。大概半小时后,莫姓男子带了5、6个人回来。莫姓男子叫他带来的一个人将茶楼包间房门堵住,莫姓男子和其他几个男子直接冲到尹某某和秦某某面前说“就是他们两个人”。莫姓男子和他带来的人先打秦某某,然后将秦某某拿在手上的钱抢过来扔在桌子上。之后莫姓男子和他带来的人也打了尹某某几个耳光,莫姓男子叫尹某某把桌子上的钱数以下。尹某某就把放在自己面前的钱(将近10000元)和莫姓男子从*某某处抢过来扔在桌子上的钱(3000多元)一起数了,一共是13600元钱,尹某某就数了一个整数13000元给莫姓男子,剩下的600多元钱尹某某就放在了一边。姓莫的男子说钱不够,说他之前输了22000元钱给尹某某,叫尹某某去银行把钱取来给他。之后莫姓男子就叫了他带来的两个男子将尹某某拉住带到岳**业银行,尹某某在旁边的岳**业银行ATM机上取了7000元钱交给了莫姓男子。

尹某某和莫姓男子一共打过两次牌。上一次打牌是一个月前,当时莫姓男子好像带来的钱输完了就开始找打牌的人借钱,在场打牌的人都不愿意借钱给他,然后他就问有没有人带了POS机。因为大家都是在银行上班,平时在外面跑业务会随身携带POS机。尹某某把自己的现金给莫**,莫姓男子在尹某某的POS机上刷卡将钱转给尹某某,大概刷了三次卡,总共刷了大概5、6千元。当天除了莫姓男子刷卡外,张*还是黄*的钱输完了也在尹某某的POS机上刷了卡,尹某某把自己的现金给他们,一共刷了差不多5、6千。当天打牌的有尹某某、秦某某、莫姓男子、张*、廖乌龟、黄*、李*,秦某某,记不清最后到底谁赢谁输,不清楚莫姓男子当天到底是输了还是赢了。尹某某当天带来的9000元钱现金都没有了,他们在尹某某的POS机上刷卡转账10800元,尹某某总共赢了约2800元。

被害人尹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莫云飞系莫姓男子。

被害人尹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赵某某系殴打自己并抢走钱财的人。

(五)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莫**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4年12月31日11时许,黄*给莫**打电话喊去三道拐一茶楼内打纸牌“炸金花”。下午三点过,秦某某带了一个朋友来,但这个人没有打牌。秦某某后来又给“眼镜”打电话让他过来打牌,“眼镜”过来了由于人比较多就没有上桌打牌。下午6点多,打牌的人走了两个,“眼镜”就上桌子一起打了,此时莫**已经赢了差不多一万元。眼镜上桌后莫**就和他开始比外围(一般都是2000或者3000的比大小)。莫**和“眼镜”连比了4把都输了,第五把后莫**输的只剩2000元了,就差了“眼镜”2000元没给。这时秦某某就喊莫**不要差钱,让其去取钱,莫**很冒火。莫**又和“眼镜”比了2000元的外围又输了,莫**就说出去取钱。莫**觉得“眼镜”在打假牌,秦某某的嘴巴很臭,就想找人收拾他们,让他们把之前输的22000元钱收出来。于是莫**就给小*打电话,说自己在这边打牌输了钱,有人打假牌,好像还带了一个人一起来的,想收拾莫**。莫**让小*带几个人过来帮他把之前输的22000元钱收回来。莫**打了电话后就在太升南路等小*,他们坐了两个出租车郭*,一共有四人,下车后我就带着他们去茶楼。路上莫**给小*说“眼镜”打假牌,赢了自己两万多,今天自己又输了2000块钱,“眼镜”进好像还带了一个打手过来。晚上10时许,莫**带人进了茶楼,莫**给小*指了下秦某某说他嘴巴臭,刚才打牌的时候还想弄自己。进包间的时候莫**说了句“他们打假牌,把我的钱全部退给”,秦某某看到莫**带了这么多人被吓到了,就自己把其手上的钱甩到打牌的桌子上让其把钱拿走。小*和他的一个朋友开始打秦某某,小*扇了秦某某耳光,又和另外一个人把秦某某拖到沙发上打,后来秦某某的鼻子不知道被谁打破了。莫**叫眼镜把赢他的22000钱退给自己,眼镜数了13000给莫**,莫**拿了钱说钱不够,还差9000,今天晚上必须把赢自己的钱都退了事情才能了。然后小*就让“眼镜”去银行取钱,小*和他的另一个朋友(好像叫“老虎”)一起带“眼镜”去旁边的银行,怕“眼镜”跑了他们就在银行外面等着。莫**后来和小*、老虎在农业银行碰面,“眼镜”给了他5000,莫**和小*、“老虎”就离开了。当晚莫**请小*和“老虎”在酒吧消费后剩余9500元,其余部分由莫**独自耗用。

2014年12月中旬,莫**和黄*、张*、“乌龟”、“眼镜”、秦某某等人在茶楼打牌。当天莫**带了10000元,打牌期间莫**因没有现金了就在“眼镜”的POS机上刷卡套现。莫**先后刷了2000、3000、2000、5000元,“眼镜”给了莫**现金12000。莫**当天一共输了22000元。

2、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4年12月31日晚上7、8时许,莫**给张**说有事要他帮忙,张**和赵某某就打车去和莫**会合。当时和莫**在一起的还有他的两个朋友(一个好像叫““刚娃””,另一个不知道名字)。五个人在路边莫**告诉大家说有人打假牌赢了他的钱叫大家来给他扎场子,把他输的钱要回来。之后莫**就将大家带到了一个茶坊包间,进去后““刚娃””就把包间门关了。莫**指着背对门的男子说“还敢打假牌”,““刚娃””就打了那个男的一耳光,张**也上去打了他两耳光。之后莫**就把这个男的拉到沙发上,莫**、”刚娃”、赵某某还有一名男子在那里打,张**将坐在机麻桌上的其他人控制到不让他们乱动。他们打完后我看见被打的男子鼻子不停的流血,莫**走到机麻桌边,指着靠墙的一个男子说“把桌子上的钱算了,你们两个还敢打假牌”,这时坐在机麻桌靠墙的男子就把他座位面前的钱(他自己的钱)和那个被拉到沙发那边打的那个男子座位上的钱合到一起数了过后就将钱交给莫**了。莫**说钱不够,让那个靠墙的男子去取钱,并叫赵某某、张**和他一起去取钱。路上张**、赵某某二人一左一右的用手将男子的肩扶着不让他跑,三人来到茶坊附近一家农行ATM取款室,男子一个人进去取钱,张**、赵某某在取款室门口守着。取钱的过程中莫**也到了银行门口,男子把取的钱都给了莫**,之后莫**、张**和赵某某就离开了。当晚莫**请张**、赵某某在酒吧消费。

被告人张**辨认出被告人莫**、赵某某。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14年12月31日晚上8时许,张**给赵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果堰村的网吧碰面。见面后张**对赵某某说朋友飞飞打牌时遇到有人打假牌输了钱,飞飞让二人过去帮忙,给他扎场子、吓对方,并把输的钱要回来。赵某某和张**打车到了总府大厦后门附近见到飞飞,飞飞带着二人朝他打牌的地方走。快到打牌的地方时路边又有两个男子在等飞飞。五人凑在一起后飞飞说有人打假牌赢了他的钱叫大家来给他扎场子。五人进入茶坊包间后,飞飞进门后就指着背对门的男子和他下家的一个眼镜说“你们还敢打假牌”,张**听到打耳光的声音,背对门的男子一直手放在头上挡。飞飞和张**把这个男的拉到沙发那里打,赵某某站在包间门边上不准人进出。期间张**用膝盖顶在被打男子的鼻梁上,男子的鼻血被打出来了。飞飞和张**就走到眼镜面前让其把钱拿出来。眼镜数了1万到1万2的样子,飞飞说钱不够要眼镜拿三万出来,说自己前前后后输了那么多。眼镜说没有那么多钱,张**就叫眼镜想办法,飞飞就叫眼镜去取钱。飞飞叫赵某某、张**和眼镜一起去取钱。为了不让眼镜乱喊乱叫赵某某、张**二人一左一右的用手将眼镜的肩扶着并排走出了包间和茶坊。之后二人为了不让眼镜跑了又一前一后扶着眼镜走。三人来到茶坊附近一家农行ATM取款室,赵某某、张**怕银行监控把他们样子照下来就叫眼镜一个人进去取钱,二人在取款室门口守着。眼镜取钱的过程中飞飞也离开茶坊和赵某某、张**一起在银行门口守着。眼镜将取到的钱都给了飞飞。莫**、张**和赵某某就离开了,当晚莫**请张**、赵某某在酒吧消费。

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莫云飞系飞飞。

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张**。

(六)鉴定意见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秦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莫**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三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被害人秦某某、尹某某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被害人秦某某的辨认笔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被告人莫**的辩护人申请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莫**银行卡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莫**与被害人尹某某在本案案发前存在非法债务关系。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莫**的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三被告人对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无异议。

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主要内容能互相印证,本院结合证据的印证情况综合予以认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莫**的辩护人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不符合证据关联性的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莫**与被害人尹某某在本案案发前存在非法债务关系,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张**、赵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莫**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告人张**、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张**、赵某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互相配合,作用大致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以三被告人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综合量刑。被告人莫**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莫**、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并承认其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

被告人莫**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以索要自己所输赌资为目的,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一)在主观方面,被告人莫**以被害人尹某某打假牌为由向被害人尹某某要钱,被害人尹某某、秦某某在被暴力、胁迫的情况下交予被告人莫**13000元,其数额已明显超出被告人莫**当日所输赌资。后被告人莫**又以曾经和被害人尹某某打牌输钱为由,继续向被害人尹某某要钱,被害人尹某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交予被告人莫**5000元。被告人莫**单方面认为与被害人尹某某在本案案发前存在非法债务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莫**索要钱财的数额明显超出其当日所输赌资,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莫**伙同被告人张**、赵某某在茶坊包间内对被害人尹某某、秦某某实施暴力并当场劫取二被害人钱财后又安排被告人张**、赵某某胁迫被害人尹某某到茶坊附近ATM机取款并当场劫取5000元。结合被害人秦某某的伤情、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可见对二被害人实施的暴力、胁迫程度足以抑制二被害人的反抗,致使二被害人迫于暴力、胁迫而当场支付财物。被告人莫**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当场施以暴力、胁迫并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被告人莫**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与被告人张**、赵某某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应均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一)被告人莫**与被害人秦某某在赌博中发生口角,被告人莫**出于报复伙同被告人张**、赵某某对被害人秦某某实施殴打,并在殴打中造成被害人秦某某轻伤。被告人张**、赵某某与被告人莫**在主观方面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共同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三被告人分工配合,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莫**在实施伤害行为后,利用被害人秦某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处境劫取其财物,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张**、赵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给被告人莫**出气教训秦某某多管闲事,以及帮助被告人莫**把打假牌赢的钱拿回来。被告人张**、赵某某对被告人莫**与被害人之间是否真实存在非法债务关系并不知晓。被告人张**、赵某某的暴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帮助了被告人莫**当场劫取财物,但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人与被告人莫**对抢劫行为有事前、事中的预谋、通谋,故被告人张**、赵某某与被告人莫**在抢劫犯罪中无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抢劫共同犯罪。综上,本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

二、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四、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秦某某、尹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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