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四川西**团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四川西**团公司申请执行(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执行人黄健康、汪**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昌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由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364492.19及利息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对(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对(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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