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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人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林**、刘*、刘**、李**、陈**、张*、赵**、凌**因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成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林**、刘*、刘**、李**、陈**、张*、赵**、凌**以双方已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林**、刘*、刘**、李**、陈**、张*、赵**、凌**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林**、刘*、刘**、李**、陈**、张*、赵**、凌**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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