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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清秀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政府信息公开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易清秀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简称省国土厅)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2014)川行终字第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易清秀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土资发(2008)138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省国土厅应该提交国土资源部批准“试点省(区、市)或者项目”的相关手续,但省国土厅没有提交,易清秀于2013年8月13日向省国土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易清秀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省国土厅作出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31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省国土厅辩称:省国土厅在法定期限内就易清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了答复;易清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存在,省国土厅作出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31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省国土厅请求驳回易清秀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因易清秀所在的温江区柳城镇新华村五组,已被纳入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0)107号《关于成都市温江区2009年第三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0)110号《关于成都市温江区2009年第十五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中也有明确记载,因此,省国土厅根据国土资发(2008)138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认为所涉被征土地并无单独的农用地转批手续,并在川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31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易清秀要求公开的信息,并无不当。故易清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

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易清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易清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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