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宁**责任公司与荣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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