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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