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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镇舟镇前进村三组诉筠连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筠连县镇舟镇前进村三组因诉筠连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宜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筠连县镇舟镇前进村三组上诉称,筠连县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发证的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筠连县人民政府拒绝提供土地登记资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属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7日收到起诉材料,6月19日才向上诉人送达裁定,超过了立案审查期间,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原裁定,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筠连县镇舟镇前进村三组提起的行政诉讼系因被占土地补偿未果,要求筠连县人民政府公开8.2亩土地的处置变更登记及相关资料。由于筠连县人民政府不是该土地的占有人,也并非对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双方无利害关系,筠连县人民政府不是该行政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对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的规定,筠连县镇舟镇前进村三组所提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条件。筠连县镇舟镇前进村三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原裁定对筠连县镇舟镇前进村三组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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