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罗*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罗*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吴**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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