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成都**限公司、成都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成**限公司、成都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4日向原告胡**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之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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