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林**与被告刘*、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明、林**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5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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