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科**限公司诉四川源**有限公司、四川省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科**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四川科**限公司诉称,四川石**限公司为简阳市**有限公司金域华庭项目工程总承包人,该公司将该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与被告签订《简阳市简城镇顺源塔机租赁合同》、《建筑机具租赁合同》、《塔机安拆合同》以及《安全协议书》(以下统一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塔机等建筑工具进行施工,由被告派专业人员负责塔机的安拆、顶升加节等具体工作。2013年3月21日下午16时,被告**装队工人张**等人在安装塔机进行塔身顶升加节时严重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至使塔机上部结构整体向后倾覆,塔机摔进隔壁第三人四川省简**有限公司的“河韵南苑”项目工地,造成该工地2死2伤、建筑物墙体垮塌受损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第三人的工程皆因此停工,并且产生巨大的停工损失。停工时间从2013年3月21日到2013年4月28日。依据资阳及简阳两级建委对事故处理的具体要求,原告为积极、及时抚慰死者家属及伤者,同时降低各方损失,先行为被告垫付赔偿了各项损失,并积极协同各方修复设施重新开工,使各方损失降低到了最低,2013年4月28日,简**建委才发出来复工通知书。

事故发生后,四川石**限公司委托四川省**检测中心对此次事故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2013年3月24日进行了检测鉴定,2013年3月27日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结论为:“1、塔机起重机的安装人员,在上一次顶升完成后,误将套架与回转支承座的连接销拆除,使回转支承座与套架分离。2、本次安装在未进行塔机前后平衡调整的情况下,开动顶升机构,并在套架与回转支承座还没有任何可靠连接时,误将标准节与回转支承座的连接螺栓拆除,导致了塔机上部结构整体先后倾覆的事故。”

因原告系被告方的承租人,事故处理过程中,发包人简阳市**有限公司和总承包人四川石**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发出索赔通知书,要求原告赔偿他们的损失。原告为了妥善处理此事,与他们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人违规操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理应负担全部损失。虽经原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不愿足额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6962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四川源**有限公司,经查不存在。与原告发生租赁合同关系的单位是简阳市简城镇顺源建筑机具租赁站和四川顺**有限公司。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四川科**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