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星**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885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