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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李**与杨**、冷志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李**因与被申请人杨**、冷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与杨**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二)冷志林和杨**恶意串通,合谋进行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系虚假诉讼;(三)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668号民事判决;2.驳回杨**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再审争议的焦点为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和管辖权的问题。(一)关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杨**不仅持有王**2012年8月28日出具的借条,还持有王**、李**2013年3月28日签字的还款承诺书。王**、李**称,该借条及该承诺书系受胁迫而形成,但王**、李**均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二)关于管辖权的问题。由于本案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之一冷志林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小北街109号,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一、二审法院已对王**、李**提出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处理,并裁定驳回了王**、李**的案件移送请求。故,王**、李**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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