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黄**、杨**、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黄**、杨**、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黄**、杨**、黄*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黄*有车牌号为川A****5号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张**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Y号的长安牌微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共同作为申请人徐**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黄**、杨**、黄*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张**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Y号的长安牌微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飞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5号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张**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Y号的长安牌微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担保人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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