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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与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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