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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责任公司与扬州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会理县鸿**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扬州同**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会理县鸿**任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会理县鸿**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会理县鸿**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会理县鸿**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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