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会理县鸿**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扬州同**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会理县鸿**任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会理县鸿**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会理县鸿**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会理县鸿**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