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王*、中国人民财**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崇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南充欣**限公司与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与黄**、杨**、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彭**、章*、严伟犯绑架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与被告宜宾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黄**、四川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黄**、四川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