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诉被告四川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四川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保全费116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