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四川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保全费116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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