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1.4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2014年11月24日,本院对被申请人黄秉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因该房屋暂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