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武胜县**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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