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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限公司诉隆昌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川1028民初60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限公司诉被告隆**商贸百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隆昌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隆昌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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