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等与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第二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成人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四原告诉被告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第二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成人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四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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