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四原告诉被告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第二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成人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四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攀枝花**限公司与攀枝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新**有限公司与郫县国**营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四川**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被告韩*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程*与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成都乐**有限公司与四川科**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成都旌之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