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周**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程*与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徐**等与仁寿县文林镇八里社区第二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成人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廖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疆宏**限公司与李**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何**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