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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乐**有限公司与四川科**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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