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哈尔滨**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省**有限公司、易西关、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52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伍*、易西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伍*、易西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伍*在四川省理县有自建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伍*所有的在四川省理县自建房。

二、被执行人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伍*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伍*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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