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5元,由原告泸**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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