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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强诉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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