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攀枝花**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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