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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司)与黄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司于2014年8月28日就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高**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虽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但实际在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198号新国际**议中心6楼办公。因此,本案应该以高**司的实际经营地址确定管辖法院,金**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成都**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虽然高**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是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加州花园酒店6楼,但实际上已于2007年8月搬迁至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198号新国际**议中心6楼办公,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处已无人办公。高**司也出具证明证实其实际经营地址已变更为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198号新国际**议中心6楼。本院认为,高**司的实际经营地已发生变更,只是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本案应以高**司的实际经营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并且,黄某某的工作地点也在高新区会展中心工地项目。因此,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高**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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