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达州**水务局与王*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与罗**、中国人**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限公司与成都市大**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眉山**林业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林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左永菊、成都鼎**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立建**有限公司与崔**、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