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达州**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