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飞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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