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夹江县**售有限公司与眉山**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夹江县**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夹江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由被告眉山**限公司向原告夹江县**售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80316元,此款的具体付款期限为:由被告眉山**限公司于2015年9月5日前付20316元,2015年10月15日前付2万元,2015年11月15日前付2万元,2015年12月15日前付2万元;付款方式为:由被告眉山**限公司将每期应付款汇入原告夹江县**售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二、如被告眉山**限公司未按上列第一项中约定的时限付款,则原告夹江县**售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眉山**限公司尚欠全部余款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904元,由被告眉山**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803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04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四川省乐**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眉山**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向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夹江**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眉山**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将眉山**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