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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成达螺帽厂与四川省**准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简阳成达螺帽厂诉被告四川省**准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协议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简阳成达螺帽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四川省简阳成达螺帽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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