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城区怡品大茶坊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漫时光茶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城区怡品大茶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城区怡品大茶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城区怡品大茶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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