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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阿*某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与阿*某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0.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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