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与阿*某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0.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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