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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代理人侯**、被告刘*乙及代理人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原、被告自由相爱相识,于2014年1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原告采取冷暴力,导致夫妻之间无法沟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置原告及女儿于不顾,女儿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抚养,被告甚至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婚姻关系。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其他费用(如医疗费、教育费等)凭正式发票双方各承担一半;川A***H9丰田轿车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乙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令离婚,女儿不同意由原告抚养,被告希望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并愿意独立承担小孩的所有费用。若法院判决不让被告取得抚养权,我们也希望双方能共同抚养。车辆由被告购买的,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另外对于原告婚前个人所购于五桂路*号*栋1单元15楼1502号房屋,虽然是原告支付的首付款,但婚后双方共同对房屋的按揭贷款进行了偿还。原告应当就婚后共同偿还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对被告进行补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债务是本金120万元并加上利息,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应双方共同承担。对于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于2014年1月08日自愿登记结婚。现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刘*甲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微信截图、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银消费明细及微信转款凭证、房屋信息摘要、借条及银行流水、手机定位图及聊天记录、阳光100米娅中心房屋价格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均应当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共同生育有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酿成本案离婚纠纷。经庭审,本院认为双方现在虽然存在一定矛盾,但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程度,相信双方只要珍惜家庭,考虑到稚子及身上的责任,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还是能够修好夫妻关系以至和好,有鉴于此,对于原告刘**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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