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肖**与郑*、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有限公司与会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某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阿*某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心怡上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泽**限公司、曾**、四川中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攀枝花**有限公司与四川明**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简阳成达螺帽厂与四川省**准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夹江县**售有限公司与眉山**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舒桃与凉山州**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歪则么扯力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